办事指南 [18019]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五、项目编码
18019
六、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2项)
(二)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商办台函〔2012〕259号)
七、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
商务部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办事条件
根据《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申请人(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申请人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满5年;
(二)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赴大陆设置代表机构;
(三)须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且其本身或其主要会员从事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业务;
(四)无违反大陆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代表机构申请设立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示常见错误及示例:
特别提示:
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需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后续还需地方商务部门正式提出处理意见。
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应即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规定,办理台湾代表的长期居留、就业许可、税务登记、海关登记以及开立外汇账户等手续。
2.代表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代表机构申请变更一般分变更人员和变更办公地址两类。

3.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
代表机构的延期、变更,应提前60日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代表机构在延期或变更申请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代表机构申请注销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其所属组织不再延期或提前终止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在代表机构期限届满或业务活动终止前30天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的代表机构,在该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且其所属组织清理完结相关债权债务及未结事宜前,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所属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应将全部材料交至地方商务部门。由地方商务部门通过行政事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
十三、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服务指南要求,报送申请材料至政务服务大厅。
(二)政务服务大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三)台港澳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台港澳司进行审核。
(五)商务部领导审批,会签国台办后做出审批决定。
(六)申请单位领取审批文件,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五、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六、审批时限
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取费用。
十八、审批结果
商务部以批件(复函)形式下发审批结果。
十九、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申请单位。
二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商务部台港澳司交流处(010)65198609
二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四、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xzsw.mof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
流程图
示范文本
常见错误示例
(一)整套申请材料相同要素应全部统一,如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在申请书、台方批准文件和申报表中应前后一致;人员个人信息在申请书、申报表和个人简历中应前后一致。
(二)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后缀须为“代表处”,不可用其他后缀名称。
(三)驻在地名称须为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级以上”为地级市以上,不包括县级市。
(四) 商务部批复函件和地方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均须含有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地址,以便于常驻代表机构后续办理后续程序,因此须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时提供大陆办公地址证明,可提供租房或购房意向书。
常见问题解答
(一)审批文件的领取方式与领取凭证是什么?
答:审批文件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如何查询申请材料目录?
答: 商务部网站的行政许可事项专栏内,《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服务指南》内有申请需要的材料目录。
(三)如何了解申请材料是否已齐全?
答: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政务服务大厅将短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待补齐材料后再次提交至大厅。
(四)代表处申请设立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需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后续还需地方商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代表处申请延期和变更提前多久申请?
答:代表机构的延期、变更,应提前60日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代表机构在延期或变更申请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